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0-02-27 16:58:20  【打印此页】  【关闭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0年2月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促进全省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格局

适应全省经济发展需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比重,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对关系全省金融安全稳定的骨干金融机构,保持国有金融资本足够的控制力和主导作用。对处于竞争领域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积极引入各类资本,国有金融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稳妥开展国有金融机构混合所有制改革。

二、深化国有金融机构改革

引导国有金融机构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增强竞争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对骨干金融机构,着力打造与其功能分类相适应的金融投资运营公司。深化城商行、农商行改革,发挥国有金融资本引领作用,鼓励引入优质战略投资者。推进国有金融机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改制上市。

三、加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授权同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并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受收益等出资人权利。各级财政部门可分类分企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对省属一级金融企业,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授权直接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对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属企业再出资的国有金融资本,维持现有管理体制不变,由出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执行财政部门确定的统一管理制度。市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直接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金融机构,也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本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金融机构管理名录,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方式。管理名录适时调整、动态管理,并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以管资本为主加强资产管理

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原则,财政部门要科学界定出资人管理边界,以管资本为主依法依规建立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等直接投入金融机构的国有资本,股权可依法依规划转同级财政部门;对国有企业投入金融机构的国有法人资本,原则上维持股权归属关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国有金融资本情况要全口径向党委、政府报告,并按规定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情况,具体报告责任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五、加强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

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的统计监测分析,做好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工作。规范国有金融机构及其重点子公司设立、改制重组、增资扩股、合并分立、无偿划转、上市发行等国有股权变动和确认行为。

六、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建立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国有金融资本收益及支出预算管理。结合国有金融资本布局需要,建立国有金融机构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决算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

七、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管理

分功能、分类别、分行业明确差异化考核目标,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有效服务全省重大战略。对于主要承担党委、政府指定的重大任务的功能性国有金融机构,在考核经济效益、管理效能等指标的同时,重点考核重大任务完成情况;对于主要提供竞争性产品或服务型业务的竞争性国有金融机构,重点考核风险控制、依法合规经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加强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建立考核结果与企业领导人员任期任职、履职尽责情况、员工薪酬水平相挂钩的奖惩联动机制。

八、加强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管理

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结合选任方式、企业功能性质、绩效考核结果等情况,实行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对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机构任命的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采用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健全与激励机制相对称的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严格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

九、加强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并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按法定程序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负责人进行经营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加强对所出资金融机构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法人机构设立和撤并等须由股东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审核。国有金融机构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完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决策制度。

十、完善国有金融机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营管理层关系,健全国有金融机构授权经营体系。推进董事会建设,建立董事会与管理层制衡机制,规范董事长、总经理(总裁、行长)履职行为,健全国有金融机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促进国有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健全国有金融机构绩效考核、激励约束、风险控制、利润分配和内部监督等管理制度。

十一、加强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创新有效实现形式。上级党组织和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的管理,并根据不同机构类别和层级,实行不同选人用人方式,加快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集聚人才的体制机制。财政部门将经营绩效考核情况及时通报国有金融机构,作为经理层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强职业经理人建设,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十二、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

压实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加强风险源头控制,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强化国有金融资本内外部监督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国有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事先要进行风险评估。依法加强出资人监督,强化审计监督及结果运用,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金融资本流失。

十三、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

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委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全面推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压紧压实国有金融机构党委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加强纪检监察、巡视监督和日常监管,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十四、加强协调狠抓落实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加强对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工作落实。要科学研判工作推进中的不稳定因素,注重兼顾各方权益,防止引发次生风险。各级财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与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等金融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2020年底前,各级政府授权本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初步建立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体系。2022年底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机制全面理顺,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全面优化,国有金融机构活力和控制力全面提升,更好地实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务,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强大金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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